7月29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确定的目标任务,省发改委印发《进一步完善全省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电取暖价格中,“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取暖期用电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天然气取暖价格中,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本通知有效期3年。
居民用户可选择是否执行分时电价
电取暖价格针对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采用电取暖设备或热泵技术等用电(不含移动式电取暖器和空调用电),热力供应企业采用电锅炉或热泵技术等取暖用电。
其中,居民分户取暖用电,“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含学校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取暖期用电统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并调整为每天7时—12时、19时—24时,用电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目录电价,其他时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居民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居民集中取暖用电,以居民供热为主的集中供暖企业,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用电设备)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电供暖设备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时—5时、11时—17时,高峰时段为每天7时—9时、18时—24时。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企业,用电价格按输配电价顺价模式结算,其基本电费减半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工商业取暖用电,将工商业电采暖用户取暖期低谷时段延长两小时,调整为每天1时—5时、11时—17时,高峰时段为每天7时—9时、18时—24时。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与企业其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的50%执行,其他时段按正常输配电价标准执行;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各时段用电价格对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非取暖期用电恢复执行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独立取暖按销售价及阶梯气价执行
天然气取暖价格主要针对采用城镇、农村天然气管网输送的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取暖用户,包括:集中供暖用户、独立取暖(壁挂炉)用户。
其中,供城乡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集中取暖用气价格执行非居民分类用户中最低价格;供城乡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集中取暖用气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供城乡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及阶梯气价政策执行;供城乡非居民独立取暖用气价格,执行当地工商业用气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当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终端销售价格依联动机制同向调整。